清洁生产伙伴计划
目标:
2008年4月,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区)政府环境保护署(环保署)联同当时的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现称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开展清洁生产伙伴计划(本计划),协助位于香港及广东省的港资工厂采用清洁生产技术和作业方式。鉴于伙伴计划所带来的环境效益,香港特区政府再投入港币3亿1千1百万,延展伙伴计划五年至2025年3月31日。香港生产力促进局(生产力局)继续为本计划的执行机构及担任本计划秘书处。
申请资格:
实地评估及示范项目
所有根据《商业登记条例》(第310章)在香港注册的香港公司(“香港公司”),并符合以下关系要求,均可提出资助申请︰
1. 香港公司与位于广东地区工厂为下列关系︰
a. 工厂由内地企业与香港公司成立的合资企业或合作企业所拥有及营运;或
b. 工厂由香港公司独资拥有的外资企业所拥有及营运;或
c. 工厂由香港公司签有三来一补合同的内地企业所拥有及营运;或
d. 工厂由内地企业所拥有及营运,而该内地企业其中一位主要股东须为香港居民(自然人)及持有该内地企业多于50%的股份或股权,并同时持有香港公司(申请人)不少于30%股份或股权。
2. 香港公司拥有及营运位于香港的工厂。
3. 香港公司拥有及营运位于香港并涉及污染工序的工场式企业(工序包括表面喷涂及固化、使用溶剂清洗金属零件和组件、以及汽车引擎测试等)可申请示范项目的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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