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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潔生產伙伴計劃

目標:

2008年4月,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特區)政府環境保護署(環保署)聯同當時的廣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現稱廣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開展清潔生產伙伴計劃(本計劃),協助位於香港及廣東省的港資工廠採用清潔生產技術和作業方式。鑑於伙伴計劃所帶來的環境效益,香港特區政府再投入港幣3億1千1百萬,延展伙伴計劃五年至2025年3月31日。香港生產力促進局(生產力局)繼續為本計劃的執行機構及擔任本計劃秘書處。

申請資格:

所有根據《商業登記條例》(第310章)在香港註冊的香港公司(“香港公司”),並符合以下關係要求,均可提出資助申請︰

1.    香港公司與位於廣東地區工廠為下列關係︰

a.    工廠由內地企業與香港公司成立的合資企業或合作企業所擁有及營運;或
b.    工廠由香港公司獨資擁有的外資企業所擁有及營運;或
c.    工廠由香港公司簽有三來一補合同的內地企業所擁有及營運;或
d.    工廠由內地企業所擁有及營運,而該內地企業其中一位主要股東須為香港居民(自然人)及持有該內地企業多於50%的股份或股權,並同時持有香港公司(申請人)不少於30%股份或股權。

2.    香港公司擁有及營運位於香港的工廠。

3.    香港公司擁有及營運位於香港並涉及污染工序的工場式企業(工序包括表面噴塗及固化、使用溶劑清洗金屬零件和組件、以及汽車引擎測試等)可申請示範項目的資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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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總辦事處
中環紅棉路8號東昌大廈24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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