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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签证及招聘

有关内地人士来港入境安排及雇佣法规的资料

内地人士来港入境安排
内地企业可派员来港工作以配合业务发展。香港欢迎内地各省市人士因公或因私访港。在留港期间,可进行合法的商务活动,如商谈及签订合约。

因公访港
内地因公人员如欲来港,应就其来港目的向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申请签发《因公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和有关的赴港签注。

商务旅游
内地居民如欲以私人身份来港经商,必须持有由内地公安机关所签发的《往来港澳通行证》和可供一次或多次往来的有效“商务”签注。逗留期间,可进行商业活动,包括从事商务、科技考察活动等,但不得从事有薪或无薪的工作。

来港工作

因公来港工作的人员
内地因公派往驻港国营或合资企业/机构工作的人员,应向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或获授权的省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申领工作签注。

输入劳工
雇主须首先向香港特区劳工处的申请办事处递交申请及取得原则上的批准。在取得原则上的批准后,雇主须安排其准雇员在该项原则上的批准发出后三个月内,递交入境签证/进入许可申请。若有关雇员未能在限期内提交入境签证/进入许可申请,该项原则上的批准即会自动失效。

输入内地人才计划
输入内地人才计划旨在吸引一些具有认可资历的内地优秀人才和专业人才来香港工作,以满足香港人才的需要,提高香港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这些内地人才必须拥有香港缺乏或无法即时提供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输入的人才必须能为本地企业的日常运作及有关的行业作出贡献,以促进香港的经济发展。计划也适用于输入艺术、文化、体育,以至饮食界的优才和专才,以巩固香港作为亚洲国际都会的地位。

本计划不设限额,亦不限行业。输入的优才和专才数目由香港本地人力市场的需要自行调节。

所有申请必须由受聘人的雇主提出,而有关雇主必须是在香港注册的公司。申请如获批准,入境事务处会签发来港工作进入许可标签,由在港的雇主领取后转交受聘人。受聘人必须向备存其户口登记的公安局申领因私《往来港澳通行证》和有关的赴港签注。

有关详情,请参看入境事务署网页

政府于2018年5月宣布推出科技人才入境计划。有关详情,请参看创新科技署网页

雇佣法规
香港的《雇佣条例》保障雇员的基本权益,如法定节假日、强制性公积金计划供款、病假、产假、遣散费及长期服务金等。

根据《雇员补偿条例》,所有雇主必须为雇员投购有效的工伤补偿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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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推广署香港办事处 中环红棉路8号东昌大厦2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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